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因一时冲动,将被害人金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20时许,在敦化市胜利街某小区门口,居民金某回家时因小区门已锁未能进入,陈某的侄子便帮忙将小区门打开,使金某得以进入。但进入院内后金某却以开门慢为由与陈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金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金某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金某自愿放弃对陈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处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应认定陈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金某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具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辩解理由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车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