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张某离家出走20年,发现他人修楼房的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是其丈夫,便回来诉请他人归还该宅基地。近日,永善法院一审驳回了该妇女的诉讼请求。
20年前,张某生下一女孩后便离家出走,与丈夫王某和女儿一直没有往来。张某离家出走后,外嫁他乡的王某的姐姐王某某搬了回来,照顾王某和女孩的生活。
3年前,张某与王某原居住房屋被征收。社长组织本社农户,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部分农户集资流转了本社土地用作宅基地,修建房屋形成一条街。因王某某户籍在他乡,经王某同意,王某某以王某的名义,参与了集资流转土地用作宅基地,并自己出资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三层半房屋。
2013年,张某回到老家,在镇上单独租房居住生活。张某以王某某侵占了王某户头上的宅基地为由,诉请王某某返还该宅基地。
法院认为,国土局的宅基地批准书,是王某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社长的组织下,集资流转了农户经营的土地用作宅基地。因该宅基地的实际流转人是王某某,王某也同意王某某以其名义流转,国土局批准使用的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并非王某,张某请求王某某返还该宅基地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可见,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效力。即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的权利主体,原则上为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人,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的权利人不是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主体,则可以对登记权利人进行否定。本案中,张某多项证据均证明王某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张某请求王某某返还该宅基地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本报讯:(通讯员:陈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