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然炮制“鸳鸯文书”!
2015-08-24 12:38:38   财经导报   评论:0

  近日,武汉睿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给媒体爆料: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曾针对同一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在同一天以同一文号作出两份核心内容存在根本差别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成为一大奇闻。法律果真能儿戏?背后又有怎样的玄机?

  爆料人称,1995年11月,原广水市高强度电瓷厂(简称电瓷厂)将其四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广水支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不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法受让了工商银行广水支行的抵押担保债权,后来,该债权又被转让给武汉睿达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6月18日,广水市人民法院(2001)广民破字第139号《民事裁定》宣告电瓷厂破产还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作为债权人向广水市法院和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令人匪夷所思:

  2001年11月26日,广水市人民法院(2001)广民破字第139-1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债权总额为42578173.80元,同时裁定:“一、电瓷厂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设立的土地、房产抵押无效,机械设备抵押有效;二、抵押无效涉及的财产列为破产财产。”2002年4月8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送达(2002)广民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对破产清算组关于一般债权清偿率为6.65%的破产分配比例的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根据此方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可受偿2831448.5元,但债权人认为此方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予接受。随后,广水市人民法院又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送达了另外一份《民事裁定书》,其日期、编号及绝大部分内容居然与前一份文书一致,只是核心内容变为“一般债权清偿率为零”,它不仅对前一份文书的违法部分未予纠正,反而剥夺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受偿的权利,也没有将前一份文书作“作废”或回收处理。此乃典型的“鸳鸯文书”。

  截至2005年4月30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贷款债权本息合计6608.41万元及相应的抵押担保权利。然而,直至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未能受偿分文。

  广水市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原广水市委主要负责人曾直接插手电瓷厂破产还债一案,并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以纪要的形式要求清算组和广水市法院将电瓷二厂、三厂的资产以10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广水市中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投资”)。2005年5月2日,中山投资与广水市高强度电瓷二厂破产清算组签订协议书,约定以40万元的总价款收购电瓷二厂的全部土地、厂房、机械及供水、供电配套设备。

  中山投资是广水办事处中山街管委会投资控股的企业,管委会负责人就是中山投资的实际控制人。2005年4月28日,广水办事处中山街管委会负责人成立了由其个人控股的广水市中山恒兴纸业有限公司,2005年11月18日和2008年4月25日,广水市中山恒兴纸业有限公司分别两次将中山投资收购的1556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8823.2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自己的名下。2008年初,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中山街管委会负责人通过转让其位于广水市中山恒兴纸业公司股权的形式,共获利5500多万元。也就是说,40万受让的资产不到三年即溢价13750%!

  人们很难相信,原广水市委主要负责人、广水市人民法院院长、广水市电瓷厂破产清算组以及中山投资负责人之间不存在权钱交易、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广水市人民法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拿法律当儿戏的行为,有律师结合调查情况分析认为:

  第一,广水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企业破产财产总额严重偏低,破产清算组直接以40万元的极低价款将电瓷二厂转让给中山投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清算组应对破产财产重新评估,破产财产的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也明确规定“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尽可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以保护各方债权人平等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从事隐匿、处分或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并追回财产。”

  不难看出,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破产财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禁止压价出售破产财产。在广水市高强度电瓷厂破产还债案中,破产企业拥有可利用的土地及包括厂房、职工食堂等建筑在内的房屋,还有大量机械设备、自有原材料、工装模具、计量器具等资产,当时的市值应在亿元以上。但广水市人民法院在破产裁定文书中却认定该企业破产财产总额仅为600多万元,显然,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价值并未依法予以评估,更未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有人指出,当年在处置破产财产时,某老板愿意以1000多万元的价格竞购其中一部分破产财产,清算组对此竟置之不理。

  第二,广水市人民法院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担保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裁定优先受偿债权为普通债权,进而公然炮制“鸳鸯文书”,裁定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涉嫌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犯罪。

  广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指出:“但该四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未一并设置抵押”。其实,电瓷厂的土地和房产均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即随之设定了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见,房屋抵押,其占用土地使用随之抵押,这种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即是法定情形,而非当事人约定或以当事人行为所确定的土地抵押情形。

  裁定书还认定:债务人将“该厂大部分资产抵押给申请人,使其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房产抵押显失公正、公平,应依法确认无效”。这一认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就事实而言,并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了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更无证据证明抵押人与债务人有恶意串通情形;就法律依据而言,广水市人民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而破产法司法解释第75条适用的主体是普通债权人,且普通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形,本案原债权人广水工行并非普通债权人,它一开始就具备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身份,而且,广水工行与债务人系基于贷款行为而设定抵押,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广水工行与债务人设定抵押合法合规,也不存在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及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广水市人民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认定房产和土地抵押无效显然是错误的。

  鸳鸯本是爱情鸟。用鸳鸯比喻人间恋情自然贴切,但用作法律文书实在荒唐。对这种让司法蒙羞的“糊涂法官”,刑法第399条是有明确的定罪处罚规定的。 记者吁请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本网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辛 冰 钟正发

  来源:http://www.chinajilin.com.cn/news/content/2015-08/24/content_37466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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