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台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盗窃案。这起盗窃案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防盗既得防“门”,又需修“瓦”。
被告人杜某,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在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小区、苏中装饰城等地,采用揭开屋顶瓦片进入商店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7起,窃得现金、黄金首饰、香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560元。
庭审中,被告人杜某陈述,其在盗窃时,会先寻找房屋较旧的商店,然后采取翻墙、上房、揭开屋顶瓦片的手段进入商店,进行盗窃。
东台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防盗不能松懈,虽然有法律对盗窃行为进行处罚,但法律的滞后性并不能保证每个受害人都能挽回损失,因此,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须将防盗放在首位,才能减少盗窃,获得安宁。
作者:寇建东、王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