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公司岗位安排心存不满,离职数年,期间更换了电话号码,并先后数次拒签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寄来的包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邮件,数年后还以员工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是否通过“失联”就可以避免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期无锡滨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40岁的刘某原本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领导,三年前公司人事调整,希望将刘某调至一家效益一般的子公司任职,刘某认为这是公司领导针对自己,拒绝了这次任命。为严肃工作纪律,公司免除了刘某的原有职务。刘某感到难以接受,遂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刘某便开始旷工。在旷工期间,刘某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但并未告知公司。之后两年内,公司先后十余次拨打刘某在公司登记的原手机号码,均因停机未联系到。无奈之余,公司又根据刘某登记的家庭住址和户籍地址,五次通过特快专递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寄至刘某家中,但同样都被刘某以“人在外地”等各种理由拒签。在穷尽各种手段仍然无法联系到刘某的情况下,公司只能作罢,而刘某则认为通过这种“失联”手段,公司就无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感到有恃无恐。今年初,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刘某旷工期间,公司已经通过刘某登记的所有联系方式及其户籍地址,穷尽各种手段与其联系,即使未能成功,也应视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而刘某在送达之后一年仲裁期间内并未提起仲裁申请,因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法院以此驳回刘某相关诉讼请求。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同意一审意见,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为保障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规定员工有义务向工作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员工也应及时向工作单位通报。如员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置。如因员工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刻意回避,且公司已穷尽所有送达手段,法院即可视为已经送达。
作者: 潘志强 李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