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人教育非法吸金案一审判决:董顺生获刑10年
2015-01-05 16:59:13   财经导报   评论:0

  导语:1月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士做出一审判决。这起惊动全国的非法集资案涉案人员总共7人获刑,其中原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1月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士做出一审判决。

  这起惊动全国的非法集资案涉案人员总共7人获刑,其中原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6名涉案人士也均为立人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

  21世纪经济报道一直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庭审中,立人吸储的资金网形成细节首次呈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主要机构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由董顺生、章晓晓等人创办于1998年。

  2003年9月,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泰顺县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9月,前述机构更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上,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顺生等人决定与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等9个融资平台。

  前述仅仅是当地的9个融资平台,随着董顺生等人实施下的投资触角延伸,至案发之时,在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区域陆续设立了5个融资平台。由此,温州区域内外总共14个融资平台开始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法院认定,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系”多个机构及人士参与集资。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共498608.528万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08.2386万元。

  董顺生现年53岁,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2014年5月27日上午9点30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诉机构温州市检察院认为,立人教育集团下辖多个机构以及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等共7名被告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责。法院认为,前述指控机关对董顺生等人及机构的指控罪名成立。

  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责任编辑:news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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