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肃宁法院: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冲击司法权威
2014-06-17 10:34:09   财经导报   评论:0

 

  近日,本网接到群众爆料:河北肃宁县法院规避法律,恶意套取管辖权,剥夺了上诉人就管辖权上诉的权利,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并对案件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希望媒体给予关注,以示法律的的公正与严肃性。本网就此对此爆料进行了走访。

  本网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2012年12月3日原告韩某起诉被告肃宁县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王某、于某,以四被告合伙借款为名起诉至肃宁县人民法院。实际上,四被告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据知情人说),秦某家在邯郸临漳,王某和于某在石家庄居住,案件依法不应该由肃宁县法院管辖,韩某虚列被告,起诉肃宁县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管辖权。韩某在诉状中留了秦某曾经的一个电话号码13315152107(该电话号码已经到其起诉时不再使用),2013年4月27日秦某提出管辖权异议,邮件上留了13363040448的号码,2013年4月对秦某房屋进行了查封,房产资料登记的电话1517727888,以上两个号码均是秦某平时使用号码,并已经使用多年,原告韩某也知道该号码,但肃宁县法院邮寄文书写的是13315152107,即使是邮件退回原因上注明该电话已经不再使用,仍按该号码邮寄,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给秦某,剥夺了秦某就管辖权上诉的权利,导致案件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据知情人讲,肃宁县法院故意不列正确电话号码,是为了在不能送达文书的情况下,采取登报纸公告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告的开庭时间是2013年11月26日,实际开庭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6日,之后做出判决书。

  肃宁县法院无管辖权

  本网就此事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看过爆料人相关材料后认为:肃宁县法院无权对此案进行管辖,韩某为了争取管辖权,恶意虚列了部分被告及住址系原告为了争取管辖权,虚列的地址。原告在诉状中称“四被告以河北华斯国际的名义,合伙开发肃宁县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用于住宅、商业建筑。与事实不符. 且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佐证,原告在庭审时也不认为是合伙关系,要求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其起诉肃宁县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恶意套取管辖权。

  肃宁县法院多个程序严重违法

  1、 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列举的上诉人已经不再使用的电话号码13315152107,一审法院多次邮寄也是留的该号码。

  2、 2013年4月27日秦作俊在向肃宁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邮件上写明了电话13363040448,肃宁县法院查封秦某在石家庄的名下房产中,房产登记的电话1517727888,这两个号码上诉人均已经使用多年,且长期固定使用,被上诉人韩某也明知上述情况而故意提供一不再使用号码,肃宁县法院一审法官收到秦某邮件及对查证的房管局材料也应该审查,也就是说一审法官也应该知道上诉人秦某的联系电话,但在一审法院给秦某几次邮寄,均写明的是不再使用的号码13315152107,可见系当事人与法官故意而为之,一审法院恶意不列秦某电话或列已经不存在的号码,剥夺了上诉人就管辖权上诉的权利。

  3、实际开庭时间与公告开庭时间不符,且在没有再次传票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开庭,无视法律,随意更改开庭时间,严重不负责任,程序严重违法,其开庭行为是无效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据爆料人的材料中显示,一审法院公告的开庭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三位参与庭审的代理人签字落款时间均为2013年12月26日,庭审笔录第7页显示李某的两份证明(书证上有王某、于某、李某的签字,时间均为2013年12月10日),很显然,庭审时间是2013年12月26日,并不是公告的开庭时间,庭审期限延期一个月没有任何通知,一审法官已经不能用不负责任来解释,完全是玩弄法律,其作出的开庭也是非法的,做出的判决也是无效的。(见卷宗63-66页)(据秦某经律师查阅卷宗材料)。

  4、送达方式违法

  肃宁县法院对肃宁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的回证写明的是宋某拒收,采取的留置送达,根据《民诉法》八十六条规定,留置送达应留置于住所,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肃宁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为尚村镇,而送达回执中显示送达地址是县城,留置送达的地方都不对,且未邀请基层组织到场见证,因此,肃宁县法院对华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留置送达是违法的。见32页(据秦某经律师查阅卷宗材料)。

  原告弄错了被告

  韩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发生在2009年5月8日和31日两笔各100万元的借款。该借据上加盖了河北华斯国际财务专用章,并注明该款项打入华斯国际财务部,用于工程项目。该项目实际情况是2007年10月22日由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开发华斯国际项目,经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刻制相关印章,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的各项手续和批文,项目完工后负责房屋产权证报批、登记手续,事实上对建设局的报批手续、招标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均是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对外来讲开发项目的主体是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而王某只是与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结算主体,对外并不发生法律关系,于奉会、秦某又因为与王某合作,更是作为其内部结算主体,更不是作为该项目的开发主体出现。

  韩某作为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该项目的实际联络人,非常清楚内部的情况,因此,华斯国际未经工商登记,应找其授权开办单位,即向韩某借款的主体是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认为王某、于某、秦某给其带来损失,可以行使追偿权,而不是直接起诉秦某承担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但在现实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终丧失了中立原则,法院裁判失去了公正性与权威性,致使公众对法律及法院权威产生了质疑,也丧失了对司法权威的崇拜,更多的公民在矛盾纠纷发生后会弃司法而选择“上访”,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解决本应由法律、法院管辖解决的问题,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当前,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恶意诉讼现象频发,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或利益关联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同时,如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极易诱使其寻求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去主张公平,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对于群众爆料河北肃宁县法院规避法律,恶意套取管辖权一事,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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