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并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产生的,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法定成员,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及工作特点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3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说明法警是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它有着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组织建制、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履行着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法警的职责有三:一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二是保障各项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保障审判机关的安全。
针对上述法警职责,法警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武装形式服务于、服从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强制性较多,机动性大;三是时效性高,涉及面广;四是政策性强,责任性强。
二、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
1、法警参与执行工作,是法警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人民法院是依法享有对财产强制执行的唯一国家机关,而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权实施必须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因为只有司法警察才是各类强制措施执行的合法主体,法官只能是居中裁判,执行员也没有强制措施的实施资格,特别是拘留、拘传和搜查等。
2、法警参与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等特点,在依法强制执行各类案件,尤其是抗拒执行的案件,果断处理的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遇到被当事人围攻、执行受阻、执行人员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时,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往往会起到增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的效果。法警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这是需要指出的是,法警参与的强制执行与一般的强制执行是不同的,首先二者的性质不用,法警参与强制措施具有武装性,而一般的强制执行不具有武装性。其次是执行对象不同,法警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还可以对财产强制执行,而一般的强制执行只是对财产的执行。三是使用的手段不同,法警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使用武器、械具,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是无权使用武器、械具的。
3、法警参与执行工作,是促进法警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要提高法警队伍的战斗力,既要强化各项技能训练,又必须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本领,只有这样才能学有所用,学以致用。同时,在目前我们法院经费往往相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让法警参与执行工作,适当增加一些收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法警装备落后问题,为法警队提高战斗力提供物质保证。对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正规文明,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法警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了参与执行工作外,还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执行死刑,送达法律文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肩负的任务是繁重的。因此,必经加强法警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
1、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执行大格局。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这里也存在着体制不畅问题,归口执行后,执行庭“龚断经营”,执行的快慢,效果的好坏不透明,执行的“瓶颈”问题已成为制约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意见最多最大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依靠各方面的力量来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树立人民法院一盘棋思想,形成执行庭、法警队、人民法庭“三位一体”的执行大格局,在执行庭、法警队之间形成执行工作的竞争态势,以便更好地推动执行工作开展。
2、加强组织管理,配齐法警人员。目前法警队伍存在着人员少、年龄偏大、兼职过多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法警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年龄平均不超过40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0岁。而我们院在法警队工作的法警只有6人,而且40岁以下仅有2人,超50岁2人。因体力等因素影响,致使训练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其次是归队管理问题,在按比例配备法警人员的基础上,必须全部归队管理,确保遇事有警可调,有警可用。再有就是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力度,真正实现双重领导,包括人事任免、警衔评授、服装发放、装备配备、目标考核等各项工作。另外,要加强法警队思想政治工作,成立专门的党支部,定期进行政治学习,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从而统一干警思想,严明组织纪律,做到言行一致,整个划一,令行禁止。
3、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做到执行工作与警务工作两不误。执行工作只是法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它各项职能不能忽视或削弱,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把执行工作与法警队本身必要的业务技能训练及警务工作统筹兼顾,做到执行工作与警务工作两不误,以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4、加强装备,改善条件。法警工作的性质决定法警装备必经精良和完善,否则将不能胜任执行死刑和其他职能工作的要求,但这些工作并不是经常性的,天天都有的,这就存在着装备闲置情况,也包括法警人员闲置的情况,只有参与执行工作,才能避免上述资源的浪费,才能更好地锻炼队伍,相应地增加收入才更好地改善法警装备。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法警参与执行工作,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是法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所以我们应从法院工作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党的事业发展大计出发,充分发挥法警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为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作者: 谷慧 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