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2014-05-28 18:58:46   财经导报   评论:0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访案件明显上升,严重影响到审判工作的正常秩序。为更好地处理现有的涉诉上访案件,预防新的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现对现阶段涉诉上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进行分析。

  一、涉法涉诉案件的基本特点

  以潢川县法院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来看,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涉诉上访案件出现组织化苗头。少数上访人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组成上访队伍统一行动。2012年的10名上访老户,也是由最初的不相识,到近年的多次集体上访,其中邱某就是这些涉诉上访的组织者。这种组织化苗头反映了他们已经具备了丰富的上访“经验”,给我们的处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2、涉诉上访部门多。当事人采取多种上访形式,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纪委上访,牵扯各级领导精力。3、涉诉上访案件处理难度大。许多当事人是老上访户、钉子户,甚至有些是违法的无理取闹户。上访案件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问题,现根本无法解决,但当事人不服,坚持上访,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如贺善清要求潢川县黄岗供销社返还房屋纠纷案,时过三十余年。4、上访人呈老龄化趋势。从上访人的年龄来看,年轻人极少。大部分人在50岁以上。5、上访人文化程度偏低。从上访人的文化层次来看,绝大部分上访人的文化程度偏低,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盲,大部分上访人思想偏执。6、上访者女性居多,这与女性的性格特点有关。大部分女性与男性相比,心胸不够开阔,遇事容易想不开,走极端。

  二、涉诉上访案件的成因

  (一)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审判作风和超审限办案上。审判工作中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上访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审判中法律关系复杂,证据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又举不出证据,造成案件久审未结。执行过程中,案件在申请执行时就丧失了执行时机,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企业破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履行义务、无可供执行财产等,造成案件久执未果。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缺乏对交易对象的深入了解,意识不到市场交易风险,盲目交易所致。案件诉讼到法院,当事人就认为,法官就要包打赢官司,包要回钱物,缺乏应有的诉讼风险意识;审判人员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树立的不牢,审判作风拖拉、散漫,导致当事人上访。表现为接待不热情,“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办案过程中还存在态度冷、横、硬、推现象,有些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庭,自己却无影无踪,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失信于当事人。还有些承办人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负责,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连钟也撞不响,压着案件长期不办,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产生不信任而出现上访;二是“推案、拖案、陈案”,超审限办案,导致当事人上访,个别案件的承办人接案后不是积极了解案情,找准案件的突破口,而是被动工作,推三拉四压着不办,一年、二年……,致使案件严重超审限,引起当事人不满;三是部分审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案件简单一判了之,不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结合案情为当事人解释案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造成当事人误解而出现上访;四是个别法官廉洁意识不强,还存在着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因执法不公而出现涉法上访,有关系的马上办,没关系的压着不办,请吃喝的早办,不请的不办,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五是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准确,或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事实、证据认定有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正而出现上访。六是程序方面存在审判不公开,暗箱操作,给当事人做工作不是采取面对面的方法,而是背靠背引起当事人怀疑,以致使个别案件当事人把法官说成交易活动中的经纪人。

  (二)上访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长期上访的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且多为年龄较大的群众,认识问题有局限,法律知识欠缺,思想传统守旧,不易做思想工作,往往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承办人的答复和解释;二是上访人故意借诉讼之机提出案外问题要求解决,不予解决就以诉讼为幌子进而上访。如邱某离婚案便是如此。法院判决其与丈夫离婚后,但同时又以其丈夫隐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由要求对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并要求解决医疗保险等多个问题,法院无法直接解决,于是上访。三是部分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借上访向法院施压,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社会纠纷的大量增多与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的弱化之间的矛盾,使得大量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涌向了法院。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或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偏面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或偏见如果没有行政限制,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法院经费困难往往不能保障办案的需要。

  目前,有些主管部门过分强调信访工作,一有案件发生便把责任推至法院,一味否定法院判决,导致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许多当事人认为上访比走诉讼程序更能达到目的,在诉讼中一遇败诉风险便寻求上访,或者以上访相要挟,迫使法院满足其要求。这种现象,导致涉诉上访案件频发,案件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越来越明显,难以得到有效的预测和防范,很多严重的信访案件都是在造成恶劣影响后才被发现。由于对违法上访者的打击力度不足,法律又没有规定对缠访行为的处理,导致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的上访程序,甚至在没有依法上诉或申诉的情况下,直接赴省进京上访;有的案件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无理缠访。目前,这种情况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上访人除采取正常的上访手段外,往往采取哄闹、围堵党委政府或法院,趁开会、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采取过激言行,企图造成影响,引起政府的重视。随着当事人上访方式的多样化,我们防范的难度也进一步增加。

  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要有很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通情达理的工作艺术。情感是思想上的“知”和行为上的“行”之间的桥梁,没有情感的参与,任何的知都不可能顺利地付诸行动。因此,工作中,我们一要思想引导,二要情感疏导。既然是涉法案件,首先要弄清上访人告状的动机。上访人为何不到各司法执法部门去解决问题,而偏要到党委政府去呢 ?是上访人不懂法,不清楚如何告状,还是各有关部门互相推委,久拖不决而到处告状;是法律程序已经走完,案件已得到处理,因执行难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不服处理意见;还是既懂法,也处理完毕,只是为了不愿意受到应有的制裁而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对政府施压的手段呢。其次,要问清案情。任何一个涉法案件中,都会有违法行为,而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都具有四个法律要素;在接待中,一定要详细问清案件的前因后果,不能遗漏任何一个细节,查清因果之间存不存在必然联系,绝不能孤立地看问题。再次,要问清案件发生后的处理进展情况。比如说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是否已经立案受理,是哪一级部门受理的,有关部门受理后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现在案件进展情况,为什么案件进展不下去,是缺乏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这些问题弄清楚了,可针对不同情况,予以指导,归口协调;或疏导停访、监督建议;或采取强制措施。把利害关系讲明了,上访人也就心悦诚服地听你安排,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处理这些涉法涉诉案件

  关于涉法上访案件的处理,由于涉法上访案件成因复杂,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以咨询服务为主,其它形式为铺,绝不能大包大揽,造成既解决不了,又解决不好的被动局面。从这几年所接触的各类涉法案件看,认为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目前,各级法院多以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工作,事务繁杂,力量不足,不便于信访案件的解决。因此,应尽早建立独立的涉诉上访处置协调部门,配齐一个正常庭室的人员和必要装备,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领导、集中财力直接处理信访问题,防止分散办案力量,造成工作资源的浪费。信访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信访工作的认识。牢固宗旨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处理好上访案件、做好上访工作放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法院形象的高度上来认识;围绕公正和效率,加大超审限案件的清理力度,提高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堵死上访案件;落实上访工作原则,严格上访工作程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法

  现阶段各级法院对涉诉上访工作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长效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法。对每一起涉诉上访案件都建立领导组、办理组、协调组、督办组构成的“四组”式信访案件处理模式。一是成立信访案件领导组,有院长任组长,领导制定预案、部署警力配备、车辆保障、行动指挥等。二是成立交办案件办理组,各部门有涉诉上访案件的,由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负责,组织案件办理组,按规定及时办结交办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三是成立交办案件协调组,由办公室、立案庭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交办案件的分交、建立台帐、工作信息、案件进展情况通报和报结等工作。四是成立交办案件督办组,由监察室、评查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交办案件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这样以来,在加强对涉诉上访案件领导和督查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解决涉诉上访问题的合力,从根本上改变各庭各自为战、疲于奔命的不利局面。

  (三)构建大信访格局,多元化解纠纷

  基于涉诉上访案件牵涉面广的特点,各业务庭应积极参与构建各方面参与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工会、共青妇以及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此外,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帮助,各人民法庭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改变涉诉上访工作法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四)加强案件排查,堵住信访源头

  组织各业务庭室,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评估、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逐人逐案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无一遗漏,不留死角。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案件,及时采取措施,尽早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五)严格审判纪律,净化司法环境

  相当一部分的涉诉上访案件的直接诱因就是对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因此,要坚持预防与处理并重的原则,严格审判程序、严守审判纪律,避免当事人对司法活动产生对立情绪;要积极开展判前释法、判中调解、判后答疑等制度的落实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坚决防止采取不负责地走程序的做法,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案件要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胜败皆明”。

  (六)抓住纠纷本质,解决实际问题

  多数涉诉上访案件都有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或实体有疑问、或对法院工作方法有意见、或案件本身牵涉情感问题、或涉及其他国家机关等等。因此,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涉及自身问题的,应采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济救助的方式安抚当事人。涉及其他部门利益的,主动协调各方,建立救助机制,采取行政救济、社会救济、亲情帮扶等方法,解决实际困难,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解决不了”为由拒之门外,从而引起当事人更加激烈的上访行为。

  当前信访工作人员迫切需要对涉法上访案件加以理解、更新观念,发挥信访部门的社会控制力,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劳动争议、土地纠纷、征地赔偿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应通过行政复议或仲裁解决的案件,信访部门不要介入,而应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我们只要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办事,正确对待上访案件,一定能走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路子。  作者:仇登涛  徐正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财经导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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