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共同会签 《关于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的工作规定(试
2014-06-06 12:02:32   财经导报   评论:0

  为准确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逮捕案件质量,实现刑事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近日,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与威远县公安局共同会签了《关于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共十九条,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除了收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还应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二是细化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列举的应予逮捕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并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五种情形的客观表现、证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将五种情形扩展为具体的27种情形,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三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案件时,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分析说理,并随案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未提供的,检察机关可要求其补充。经通知后仍未补充说明或者移送材料的,检察机关可以不予认定;四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应坚持客观证明,防止主观臆断。对有关社会危险性的“可能”、“现实危险”、“企图”等情形的判断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和理由依据支持,不能完全凭借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对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审查判断情况和采纳情况,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进行分析说明;五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机关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书面说明。

  《规定》系该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结合执法办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的较为成熟和完备的双向说理制度。《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有利于统一公、检两家的执法办案认识,为正确执行新《刑事诉讼》规定的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撰稿人:周测琦、宋裕梅、杨将峰)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财经导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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