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杨女士进入宣城市区某酒店工作,岗位为出纳会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杨女士患病并向酒店申请病假,出院后回去上班却被该酒店告知其工作已由他人接替,且未给杨女士安排类似工作岗位。杨女士不服被仲裁机构驳回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遂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
经杨女士申请,法院依法在地方税务局调取了该酒店的纳税申报表,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明了杨女士为该酒店纳税申报联系人,从而确认了杨女士与该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与酒店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杨女士从事酒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判决:杨女士与该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文忠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