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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 ——孙某等人开设赌场罪获刑
2014-08-01 17:18:55   财经导报   评论:0

  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进行了宣判,判处孙某等四人2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于某乙从游戏机生产厂家购买捕鱼机、翻牌机、麻将机等赌博机在淮北市相山区夜市西头经营游戏室,由孙某负责游戏室的经营、管理,于某甲负责游戏室账本及现金的保管。游戏机生产厂家安排王某某负责游戏机的技术维修,统计每月营利,并按约定提成转账。游戏室每日营业结束由孙某、王某某核对当天收入账目后制作报表,将报表及营业款交给于某甲保管,于某甲向于某乙汇报游戏室经营收入情况。案件审理期间,于某乙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乙、孙永、于某甲、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于某乙、孙永、于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二十万元;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二十万元;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孙某、于某甲、于某乙、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孙某、于某甲、于某乙王某某认为自具自首情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北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于某乙、于某甲、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未能如实供述其及同案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不属自首。故四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朱炳武   梁雪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财经导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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