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小官巨贪”现象层出不穷。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基于9634份公众样本的调查结果显示:现实中的各类贪腐事件,“小官贪腐”占到了七成以上(76.17%),且发生在区县基层干部和村干部身上的较多。(12月8日 中国新闻网)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涌入农村,农村资源也不断资本化,使得农村资源密集度不断提高,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职位也掌握了大量资源流量,小官也有了实权。而且当前的小官贪腐已经不再局限于蝇头小利,也不再明目张胆,而是充分利用了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制度监管的漏洞、政策实施的固有缺陷来谋取巨额利益。具体说来“小官巨贪”主要有以下三种机制:
第一、利用其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桥梁作用,从国家和农民身上谋取利益。当前国家在向农村输入资源时需要乡村干部的配合,这些“小官”不从农民身上汲取资源,却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谋取利益,这主要表现为通过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
第二、“小官”依靠市场化机制,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现代农业示范园、专业合作社补助等等。一般情况下,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为“小官” 贪腐,专项转移支付却很容易为“小官” 贪占、截留、私分、挪用,乡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间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链条。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不法商人也乐于与乡村干部合作,共同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第三、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这些“小官”成为“三不管”干部。“小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多头监管体系造成对小官贪腐的监察力量薄弱;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并不是公务员,他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又难以保障实施,导致村干部成为“三不管”干部。
笔者认为,应对“小官巨贪”,必须整合既有的“小官贪腐”治理机制,进一步打破基层利益共同体的格局。一是组织、纪检、民政部门应在两委换届中密切配合,保障村民选举依法依规进行,实现村干部贪腐的源头治理。要建立村干部的常规监察制度,对其经济问题、职务行为进行审查,实行过程治理。二是缩小乡村两级之间的利益交换空间,其关键是重新定位社区、村干部的职能。应将村务和政务明确划分,减少村干部的政务工作,切断乡村干部的合谋空间,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小官巨腐”这一现象。(李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