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台市富安镇现年36岁的周某因醉酒驾驶后滋事,被东台市公安局富安交警中队民警查获,6月23日周某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周某悔恨不已。
2014年3月24日周某因琐事与老婆发生争执,中午周某喝闷酒后壮胆,16时30分许,他驾驶苏JYJ555小型轿车到老婆的工作单位门口闹事。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处置,发现周某有酒驾滋事的嫌疑,民警遂将周某带回中队处理。经抽血送检,测得周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周某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悔恨不已。(沈帮清陈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