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袁某因将摩托车出借给他人而承担赔偿责任4万元。
被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系发小,两人关系甚好。袁某有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等保险。袁某经常将车“慷慨”地借给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王某使用。2013年10月17日,王某在袁某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袁某的摩托车骑出并电话告知袁某,袁某表示同意。当日16时20分,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及乘坐人员曾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4月2日,詹某、曾某诉至宣州区法院,请求判令袁某、王某共同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8万余元。经法院调解,被告袁某赔偿两原告共计4万元、被告王某赔偿两原告11万元。
(陈真炎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