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丁某系宣城市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拖欠杨某等61名职工截止2013年8月工资合计33.3万余元,于2013年8月以转移、变卖公司设备、原材料,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3年9月22日,丁某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扭送至派出所,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丁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丁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遂全权委托相关部门处理或变卖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将变卖的资金11万元用于支付所欠工人的部分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