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日,何某与凤某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女儿随母亲凤某生活,两岁的儿子明明(化名)随父亲何某生活,双方互不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离婚后,何某因迷恋赌博,无暇照顾明明,明明一直由其祖父、祖母代为抚养。2010年9月,何某将明明接回身边就读。不久,何某因赌博负债较多离家外出,对明明很少过问。2011年4月7日,得知此情况后的凤某在明明姑母处将明明接至身边生活至今。2014年1月17日,凤某诉至法院,要求由她抚养明明,何某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诉讼中,明明当庭表示愿随妈妈生活。
法院认为,明明的父母离婚后,明明一直由其祖父、祖母代为抚养,何某本人未尽义务。尽管何某将明明接回读书,但不久离家外出,显然不利于明明的生活、学习。凤某要求变更抚养,且明明愿随其生活,符合变更的法定事由,予以支持。变更抚养后,何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黄立新 王晓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