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阻挠妨碍抓捕逃犯获刑
2014-08-29 15:41:27   财经导报   评论:0

  明知公安机关在抓捕涉嫌犯罪的网上在逃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而故意阻挠妨碍,致嫌疑人挣脱逃跑。日前,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月6日,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周某、关某得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网上在逃人员张某在家中,后组织人员前往黄华镇张某家实施抓捕。在张某家门口向张某出示警察身份证明并宣读刑事拘留决定,准备将张某带走时,被告人郑某、王某等人阻止抓捕,被告人王某从民警后面将周某拦腰抱住,张某某(另案处理)拽住周某手臂,被告人郑某站在周某与张某中间伸手阻拦,致使张某趁机逃走(至今在逃)。随后张某某拿菜刀对执行民警进行威胁,民警依法对张某某进行控制时,被告人郑某再次伸手拽住民警,阻止民警对张某某实施控制,后又站在民警与张某某之间,拽住民警手臂,阻止民警抢夺张某某手中的菜刀,在他人参与下,致使张某某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明知公安机关在抓捕涉嫌犯罪的网上在逃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而故意阻挠妨碍,至嫌疑人挣脱逃跑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事情无共同预谋,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各自实施犯罪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龙艳)

责任编辑:news  来自:财经导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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