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是否可行
2014-09-28 19:43:51   财经导报   评论:0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当前,在以“反四风”为抓手的正风肃纪活动中,党中央惩腐治贪的力度越发增强,不论是官员的贪污腐败还是行贿受贿,更或是生活作风腐化、道德败坏,无不是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从严惩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进行辩护。这不仅给司法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更是影响了量刑查处的公平性。

  《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然而,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但是,一些地方在对官员收受礼金行为的惩处上,不仅处罚过过轻,甚至处罚了执行却不力。从而才让一些官员有了“礼尚往来”的借口。

  不过,从此次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得知,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该罪名主要是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也就是说,官员“礼尚往来”或将入刑。那么,这又是否可行呢?

  当然,在从严管党、从严治吏的语境下,以增设“收受礼金罪”来从严惩处官员“礼尚往来”问题,这无疑是一项得力举措。既可以有效震慑官员非正常的“礼尚往来”,还能有效遏制官员在感情投资中存可能在的行贿受贿问题。但这也影响到了正常的礼尚往来,在如此严规之下,作为普通群众中的一员,官员们的人情世界又该何去何从呢?这还不得而知。

  余以为,“收受礼金罪”虽然严密了肃贪刑事法网,能有效遏制官员在感情投资中存可能在的行贿受贿问题。但这似乎也有点过犹不及的意味。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也不排除正常的礼尚往来和人情世故,如也要上升上到入刑犯罪之高度的话,由此推之,那么还制定一些党纪法规、规章制度做什么呢?又还需要由相关部门来监督、执纪、问责吗?

  所以,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似乎不太“好行”。这不仅削弱了作为党内“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还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亲和力和社会公众正常的人情世故。那么,对于官员礼尚往来是否违规违纪,只需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即可。只是要坚持做到从严执纪、从严惩处,更要完善机制、细化要求、强化监管,而不能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作者:唐亦瑭

责任编辑:news  来自:财经导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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