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凤凰网)
将“收受礼金”入刑,彰显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魄力,其目的固然值得肯定,但在实际操作时却必须进行综合考量,以防“走偏”。
一是要避免矫枉过正。司法界定必须要将“权利交换”与“人情往来”进行区分。诚然,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固然应当对额外的利益进行规避,但同样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强调人情国家的普通一员,基本的情感交流、社会交际却很难离得开请客送礼——这并非一定涉及利益,也并非只是在官员和管理对象之间——更多的是情感的宣泄,礼仪的要求。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行为都通通一概以“收受礼金”论处,那么就不是在“反贪治腐”,而是在“改风易俗”。不仅不利于澄清吏治,净化政治生态,反而会“水至清则无鱼”——不是没有贪官,而是没有官员了。
二是要坚持公平对等。官员“收受礼金”应当入刑严惩,民众“送礼行贿”也应当同样被问责。公务员的特殊身份不应当作为对其“特殊照顾”、“另眼相待”的理由——舆论在呼吁公务员待遇时强调应一视同仁,那么在承担责任时民众也不能置身事外。官员和民众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违法乱纪,又岂能囿于“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多时候,官员要的是民众付出代价以获取“公平对待”,而民众却是主动付出利益以求官员“打破规矩”。从这一角度而言,民众的行为更加扰乱纲纪、违背法律、触犯规则。因此,收礼的官员应严惩,送礼的民众也须论罪,方能在社会广兴清明之风。(文/李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