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管理区黎局村村长黎胜河仍躺在医院病床上,枕边还放着村民签名同意的留用地变更公示。被鉴定为轻微伤的黎胜河称,由于自己公示了前任村长私留村用地而遭报复。(2014年11月7日南都网)
前任村委会主人在未召开村民大会,也未以其它形式征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村里的预留土地租给自己的朋友,从而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有可能在未来给村里带来重大损失。而新任村主任与村民代表一起,在征得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公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该说与村里有利,其做法正当合规。可这样一来,该部分土地势必将从承租者手中收回,从而引起原村长的不满,以致发生了新闻中的打人事件。
这应该说是一种乱象,一种权力、利益、规则等等方面,大量存在于时下中国乡村中的乱象。近些年发生在广大农村,因贿选舞弊而发生纠纷,甚至有涉黑人员参与其中;村干部与村民争利,利用诸如土地出租、出让,国家农业政策性补贴发放等方面以权谋私,在个别地方甚至查出了巨额村官腐败案。在笔者看来,在乡村之所以产生如此众多的乱象,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在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不完善政策设计应该是其主要原因。
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村官”产生办法来说,在村民的文化素质、民主意识和责任观念等等还不具备的情况下,过早地改“任命制”而推进“选举制”,使诸多问题暴露无遗,各种乱象丛生。过去任命村组干部,大多根据其本人表现和村民的口碑而定;被任命者即便不是村里最有能力的人,但至少也是个“德性”尚好之人。如今选举出来的“村官”,往往是一些所谓的致富能人或有背景者,甚至还有个别人则是具黑社会背景的当地恶霸;曾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有黑势力介入就是明证。
再有就是对“村官”的监管制度不完善,也是诸多乱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在现实语境下,“村官”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人,但又不是公务员,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党政干部”,“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剑戳不到。正是因为现行制度上的结构性缺陷,导致“村官腐败”等“乱象”层出不穷。
所以,要想消除目前大量存在于乡村的各种乱象,除了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民主意识、责任观念外,更应加强对现行农村基础选举制度的纠偏和完善,使其与现实农村的具体情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因产生问题而重走回头路,更不能脱离实际而片面追求“洋玩艺儿”。
作者: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