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和借贷岂能混为一谈
2014-11-18 20:17:00   财经导报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街党工委原书记曹进礼,因受贿近40万元被判五年六个月。但他认为其中20万元是借款提出上诉。(11月18日《广州日报》)

  2006年至2009年期间,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街道党工委书记曹进礼,多次利用主管该街道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曹进礼不服,以“其中的20万元是借款”为由提出上诉,被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曹进礼所说“其中的20万元是借款”是客观事实,那么,有两个问题就必须说清道明:一是,林某何许人也?曹进礼为何偏偏向林某“借款”?报道中没有对林某身份的表述,但从曹进礼“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主管街道全面工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利”等语的表述中,可以猜测林某可能就是行贿者之一。假如猜测属实,那“借款”之说就很难站住脚。如果林某不是行贿者,那曹某为何偏偏借款于林某?莫非二人关系非同一般,借与被借都是小事一桩?况且这20万还不是一笔小数目!

  二是,为什么“在案件一审判决前,曹进礼一直未将该款归还林某”?一般来说,作为工作了几十年的街道党工委书记,买房还要向别人借款20万元是否不太可能,除非还有其他大量投资。再者,借款几年不还,这种情况在官员阶层中还很少见,除非“借”来的钱本来就不必归还,天下又哪有这种好事?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果曹某能说清楚,“借款”就是客观存在。但是,从广州中院驳回曹进礼上诉来看,这两个问题曹进礼必然没有说清道明。既然说不明白,那“以借为名掩盖权钱交易本质”“以借款买房为由收受”贿赂就是不容置喙的事实。

  俗话说,“做得就受得”。从曹某自身不能厘清清白和法院对公诉方所述的采信看,20万元非“借款”是贿款乃铁板钉钉之事。既然是既成事实,曹某又何必狡辩呢?如果用此低劣的手段试图减轻罪责,是不是显得太幼稚了?

  作者:陌上桑

责任编辑:news  来自:财经导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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