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被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即由取保候审状态转为收监。(搜狐新闻12月02日)
据悉,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菲当庭认罪。在受审一年后,二中院一审判决更改其罪名为受贿罪。原因是掩饰、隐瞒受贿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等掩饰、隐瞒行为”,属于事后帮助犯。而此案中,张曙光受了贿,罗菲本身参与其中,并且赃款是二人共同受贿的结果,属共同犯罪。
也就是说,受贿罪如果是共同犯罪,作为共犯的人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罗菲就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张曙光构成共同犯罪。
随着反腐行动逐步深入,频频浮现“身边人”腐败的案例。利用官员“身边人”输送利益的方式也是千奇百怪,包括赠送官员“女眷”名包、名表、名车,帮助官员“孩子”升学,给官员“孩子”安排闲职,却领着巨额“工资”等等,无所不用其极。
如果真要按罪论处,官员身边人包括“女眷”、“孩子”、“配偶”等等,难道都真不知道为何会有如此之多的“不义之财”,难道就真有“天上掉馅饼”的事,而且还正好砸在自己头上。如果说“身边人”完全不懂其中的秘密,无论什么理由都过于牵强。就罪论罪,属于“共同犯罪”的不在少数。
而罗菲案,正好给广大群众科普了“共同犯罪”,同时更警醒了官员“身边人”,不要再抱有“渔翁得利”的想法,以为自己只是做了“顺水推舟”的事,东窗事发后只需要退回钱财就能置身事外,真相确是自己也犯了受贿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都是后话,作为“身边人”、“枕边人”如果真正爱自己的“官员”亲人,就应该时刻提醒他,不要走了歪路,断送了他的前程,更不要共同犯罪,毁了整个家。
作者:胡臣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