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内蒙古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新京报,12月18日)
呼格案得以沉冤昭雪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体现了政府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同时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不仅是对当事人“平反”,更是对问责制的深入落实。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冤案中不能仅是法院的一句无罪释放,对造成这些无辜群众锒铛入狱更或是枉丢性命的办案人员和责任领导是否也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的,政府相关单位是否也应该开展相应的追责呢?我想这应该是必然的。
那么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其后的追责问罪工作又进行的如何呢?赵作海案刑讯逼供5警察获刑 、浙江叔侄案已进行组织内部追责、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追责详情不便提供”,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但佘祥林杀妻案追责湖北高院称不清楚;李怀亮案河南高院不了解情况;赵艳锦案未对外公开追责情况;于英生案曾经向公检法部门提出追责要求,但没有得到回应;王本余案目前没有见到对王本余案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如果认为没有问题的话,可能就不追了;念斌案福州中院不清楚;徐辉强奸杀人案地未启动追责程序。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些冤假错案只所以层出不穷,责任追究机制上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这种权责不对等,甚至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出了问题无须承担后果,才助长了办案人员的懒惰乃至堕落和对公民权益的漠视。
中央在四中全会文件中已经明确错案终身追责。但由于冤假错案一般时间比较久,相关证据缺失,调查难度很大,所以在追责问罪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其次在调查时案件的相关责任人都会产生心理上的自动防御,很容易出现拒不承认的情况,调查人员突破的难度较大。但不管怎么这些都不能是冤假错案办理人员不被追责的原因,有冤案就应该有追责,只有追责到位,办理案件的办事人员、领导才能有压力,才能秉公执法,才能从源头上制止“水源”的污染。(文/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