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贤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现经审理查明:王贤敏(197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淮北矿业集团许疃煤矿职工)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表现良好。2013年5月,王贤敏在下班途中,不顾自身安危,舍己救人,两次跳入池塘,抢救落水儿童。王贤敏被授予杜集区“见义勇为”先进公民称号,并获得安徽省见义勇为第十届“安徽移动弘扬正气奖”三等奖。
杜集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杜综治委(2013)9号文件及奖状:载明王贤敏被授予杜集区“见义勇为”先进公民称号。
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安徽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徽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皖综治委(2013)21号文件及奖状:载明王贤敏获得安徽省见义勇为第十届“安徽移动弘扬正气奖”三等奖。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贤敏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王贤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任晓东 丁天娇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