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因与董某某有经济纠纷,将董某某驾驶的吕某某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后吕某某到兰考法院进行起诉,目前案件已经审结。
2013年9月8日,刘某某因与董某某有经济纠纷,刘某某将当时董某某所驾驶的路虎轿车一辆扣押。后吕某某找被告刘某某索要车辆,未果。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吕某某于2011年4月27日购买该车车辆,并在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吕某某持有该车辆的物权凭证,为该车辆所有权人。刘某某因与案外人的经济纠纷扣押该车辆,侵犯了吕某某作为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将车辆返还原告。双方均未上诉。
作者:张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