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妨害公务一案。在民警执行公务时,被告人宋某殴打一民警,造成该民警轻微伤。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8月某天,被告人宋某因公路垮塌压倒其家玉米,强行阻拦该公路施工组施工,要求施工组当场赔偿其损失后方可施工。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劝说被告人宋某离开,宋某不但不听劝,还手握石头辱骂施工组人员,阻止施工。随后有人向墨翰乡派出所报案,接警后,派出所先有两名民警着装赶往现场对宋某进行劝说,随后,该派出所另两名干警赶往现场,向被告人宋某亮明身份后,劝说宋某不要再阻拦施工。宋某不但不听劝,还手握石头准备打正在工地的挖掘机,民警们立刻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宋某将一民警左颞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刑罚》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张洛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