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云南某县人,初中文化,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被云南凤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9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香格里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涉嫌盗窃。
2013年3月9日凌晨,刘某携带断线钳伙同立某、唐某二人窜至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二号公路隧道内,刘某持断线钳将照明用的铜芯电缆线剪断,随后立某、唐某将被剪断的线进行收挽。三人准备盗走出售时,被巡逻到二号洞内的交通武警抓获。经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4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立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贩卖毒品和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提出犯意,组织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被告人立某、唐某参与实施盗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立某、唐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链接: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法律针对累犯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既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为有效遏制、严惩重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保障。本报讯:(通讯员:张洛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