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绥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张宝林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随后,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处分,而县委组织部并未对其职务调整,目前,其仍正常上班。(6月15日来源:中国青年网)
一名因“因涉嫌收受涉案吸毒人员党某27000元被绥德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并被该县法院判处受贿罪的领导干部,虽然其“因数额较小,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却还是可以继续担任巡特警大队大队长一职(正科级干部),这着实“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当然,在社会公众为此事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引来了网络媒体和民众舆论更多的质疑,不知这究竟是当地法院的“乱作为”?还是该县公安局的不作为呢?更或是当地组织部门的懒作为呢?特别是其本人在回应此事时所称的“无论组织上咋安排,我都服从”。如此理直气壮的回应更是让人再生质疑。那么,这名“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又是谁安排的呢?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有“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该县人民法院的做法却让人不敢恭维!暂且不说长达一年的调查时间所暴露出来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但却得出“认定涉案的27000元中只有5600元被张宝林据为己有,其余21400元被用于购买巡特警大队办公用品等开支”的结论,其受贿罪虽成立,但因数额较小,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试问,如果收受贿赂而将贿款用于“公益”事业,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算是正当更或是合法行为的呢?如此,司法的公信力何在?其法律权威性又何在?
我们知道,组织部门作为党员干部人才的服务之家,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职能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更关系到党和人民伟大事业的兴衰成败。然而,尽管该县相关部门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处分,而该县组织部却并未对其职务调整,甚至还以“目前人事处于冻结状态”作为暂不调整的借口。试问,如果犯了罪只要是“人事处于冻结状态”,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无罪释放、官复原职了呢?而让一名罪犯官复原职,又如何令民众信服?干部管理职责又何在?
而且,该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不仅表示“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还声称“当张宝林接受完相关方面的处分后,本人提出要上班,就上了。”更是通过召开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了由张宝林继续担任巡特警大队大队长一职”。这着实令人倍感震惊,其口口声声称“科级干部的管理在县委组织部,公安局没有权力对其进行调整。”而其竟然还是通过局党委会私自决定让其官复了原职。试问,如果领导干部犯了罪只要接受了处分就可以上班的话,那么是不是普通民众犯了罪只要认认错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
其实,不论是法院工作的“乱作为”更或是官官相护,还是组织部门的懒作为或是失职失察,更或是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或徇私枉法,归根结底就是涉案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特别是该县主要领导手中权力的滥用与失衡,才是导致“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的罪魁祸首!如果,这样的收受贿赂并被判有受贿罪的官员还可以“逍遥法外”、官复原职,那么,这不仅是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耻辱,也是当地干部群众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和基层政治生态的悲哀!
作者:唐亦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