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好心为叔叔殷某某借款作担保,不料借款到期后叔叔未能偿还借款,却让作为担保人的侄子殷某惹上纠纷,银行账户被冻结,迫于法律的威慑,殷某只好到法院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0年6月16日,殷某某向黄某借款20000元,殷某某的侄子殷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殷某某未能偿还借款,黄某将担保人殷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殷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殷某未自觉履行,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殷某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殷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而申请执行人黄某也无法查找殷某的下落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人员了解到殷某经常在外地承包零星工程,其资金往来应通过银行完成,于是法院依法到银行查询殷某的存款账户情况,并予以冻结。当殷某到银行提取别人汇入账户的款项时,发现账户被法院冻结。殷某迫于法律的威慑,自知再也无法逃避法院的执行,便及时到法院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永善法院以务实之行创新之举完善服务群众方式,真正将群众路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迫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报讯:(通讯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