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举报人的权利”只是第一步
2014-10-28 15:15:22   财经导报   评论:0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10月28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在社会公众举报违法乱纪官员所采取的方式中,实名举报的事件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去年中纪委“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的语境下,实名举报不仅成为了众多民众选择举报官员的主要手段,其更是成为了“打虎拍蝇”反腐败工作中的一股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

  事实上,不论是在匿名举报,还是在实名举报的道路上,举报者所享有的一些保护人生安全等具体权利,不仅是他们心中难解的心结,更是他们是否愿意实名举报的后顾之忧。而且,因实名举报而受到被举报者打击报复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这更是为举报者的举报道路蒙上了一层层“雾霾”。

  此次,最高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申请回避、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具体权利,并提出“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可以说,这既是对中纪委“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的延伸,更是以具体规定的方式,对举报人的权利进行了维护。

  不过,要对举报人所享有这些具体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维护或有力地保护,以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也还只是第一步,毕竟要从纸质的“明确权利”到实地的“权利维护”,还有一段必要的路程要走。如还需出台配套的工作制度和考核量化标准,还要进一步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举措等。尤其是在“权大于法”仍然暗存和肆意滋长的地方,又如何真正维护举报者的权利;而对违反该规定的干部或举报者,又该如何惩处,等等。

  当然,在“依法治国的关键与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语境下,要有效维护举报者所享有的权利,最重要是就是要彻底消除“权大于法”这一畸变的权力观。而彻底消除“权大于法”就是要坚持依法治权,将权力关进制度与法治的“铁笼子”。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才能有效遏制“权力跑出制度笼子而凌驾于法网之上”的不良现象。

  作者:唐亦瑭

责任编辑:news  来自:财经导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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