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男子陈矾平时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多次伙同他人行盗窃的不法勾当,其结果不言而喻,只能是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矾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陈矾退赔欧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37.9元。
2013年5月21日凌晨,陈矾伙同梁某锻、梁某能(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新圩中心小学门口附近梁某经营的“联想电脑店”,三被告人合力将该店的卷闸门打开,尔后由梁某锻、梁某能负责在外面看风接应,陈矾进入店里盗窃,将电脑主机1台、17寸液晶显示器1台、无线路由器1台(价值合计人民币4110元)等电脑配件盗走。
2013年7月初的1天凌晨1时许,陈矾伙同梁某锻、梁某能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明盈路陈矾家粉店门前,趁四周无人,由陈矾负责看风,梁某锻、梁某能下手将林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轻骑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走。得手后,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拉离现场。尔后,梁某能将偷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其中梁某能分得人民币500元,梁某锻分得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收缴并发还失主林某。
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矾与覃某林(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一起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金盆街进行踩点,决定对大圩镇金盆街欧某经营的日杂店实施盗窃。2013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陈矾与覃某林、黄某(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由黄某负责在外面看风,陈矾与覃某林撬门钻进欧某的日杂店,后将真龙、双喜、红塔山、黄鹤楼、玉溪(价值人民币1837.9元)等香烟盗走。综上所述,陈矾参与盗窃3起,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6947.9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矾及同案梁某锻、梁某能的家属自愿共同赔偿被害人梁某的经济损失4110元(各赔偿13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矾参与的三起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矾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部分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