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偷走他人的一辆电动车后,终日寝食难安,想了几天觉得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遂委托其父将电动车归还给他人,而其便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覃律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覃律记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中国联通”营业厅门前,见周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停放在该处,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车盗走。因良心不安,同月29日上午,被告人覃律记便委托其父亲将盗得的电动车归还给周某。同月30日,覃律记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律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律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律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覃律记主动退赃,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丽丽 周小杨)